《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已通过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以发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3.未依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解决的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6.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7.纳税人未依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8.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1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1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22.银行和别的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以及它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相关的单位拒绝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依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28.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3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5.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联的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以及它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12.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第四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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