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3家企业生产的35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0.9%。
此次抽查依据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白酒产品的感官指标(色、香、味、格)、理化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糖精钠)、卫生指标(甲醇、铅)以及标签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白酒产品的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1、部分产品酒精度不合格。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企业在标签上应向消费者加以明示。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酒精度达不到明示酒精度的指标。
2、部分产品总酸含量不合格。总酸是白酒中所有挥发和非挥发性酸的总和,具有香气,是呈味物质,在白酒中起到调味作用,其含量及比例适当,饮后就会感到清爽利口,醇滑绵甜;反之若总酸量少,酒味寡淡、后味短,而总酸量过大,则酸味重、刺鼻。抽查中有部分白酒产品的总酸含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3、部分产品总酯含量不合格。总酯是白酒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及香型有关,若总酯含量太低则酒味淡泊。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总酯含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4、部分产品固形物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固形物是指白酒在100-105℃水浴条件下将乙醇、水分等挥发性物质蒸干后的残留物。固形物的含量多少是蒸馏酒的特征性检测指标,所以在国家标准中做了上限要求。抽查中有部分产品固形物含量超出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白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1、浓香型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2、清香型白酒:以粮谷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贮存、勾兑而酿制成,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3、米香型白酒:以大米为原料,经半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的,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
4、酱香型白酒:以高粱、小麦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具有酱香特点的蒸馏酒。
5、兼香型白酒:以谷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贮存、勾兑而酿制成,具有浓香兼酱香独特风格的蒸馏酒。
此外,还有凤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和豉香型白酒等。
1、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酒醅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固态法白酒大都香气浓郁,口感柔和,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2、液态法白酒:以谷物、薯类、糖蜜等为主要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液态法白酒一般没有固态法白酒那么好的香气和口感。
(一)消费者在选购白酒产品时,应首先选择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这些企业的白酒质量上乘,感官品质、理化指标俱佳,低度化的产品也能保持其固有的独特风格。
(二)科学饮用白酒,有益身体健康。由于白酒中含有乙醇,少量饮用后能刺激食欲,促进消化液的分泌和血液循环,使人精神振奋。饮用白酒过量会刺激胃粘膜,不利消化,轻者过度兴奋,皮肤充血,意识模糊,人的控制能力降低;重者知觉丧失、昏睡等症状。因此,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要过量饮用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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