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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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0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白酒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家公司制作的100种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
抽查根据结果得出:一是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继续保持稳定,抽查的大中型企业的抽样合格率为94.7%;二是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加强了质量管理、改进了生产的基本工艺,使白酒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三是白酒涉及的三项卫生指标铅、甲醇、杂醇油全部合格。
1、总酯含量不合格。总酯是白酒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及香型有关,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总酯含量低导致酒味淡泊。
2、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酒精度是指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抽查中有部分产品酒精度未达到标签明示值的要求,其中有1种三花酒白酒标签明示为26度,而实测值仅为13.1度。
3、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的主要呈香物质,其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同时该指标也是判定浓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
4、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感官指标是保障白酒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直观评价白酒质量的指标,多数情况下白酒的质量是通过感官的色泽、外观、香、味反映出来,同时也是判断白酒质量的先决条件。
5、标签标识不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规定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等。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标签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产品的名字不规范、未标明生产日期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上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做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公布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白酒产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广大购买的人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1、浓香型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2、清香型白酒:以粮谷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糖化、发酵、贮存、勾兑而酿制成,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3、米香型白酒:以大米为原料,经半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的,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
4、酱香型白酒:以高粱、小麦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具有酱香特点的蒸馏酒。
5、兼香型白酒:以谷物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发酵、贮存、勾兑而酿制成,具有浓香兼酱香独特风格的蒸馏酒。
此外,还有凤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和豉香型白酒等。
1、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酒醅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固态法白酒大都香气浓郁,口感柔和,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2、液态法白酒:以谷物、薯类、糖蜜等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液态法白酒一般没有固态法白酒那么好的香气和口感。
(一)消费者在选购白酒产品时,应首先选择大中型公司制作的国家名优产品。名优白酒质量上乘,感官品质、理化指标俱佳,低度化的产品也能保持其固有的独特风格。
(二)科学饮用白酒,有益身体健康。由于白酒中含有乙醇,少量饮用后能刺激食欲,促进消化液的分泌和血液循环,使人精神振奋。饮用白酒过量会刺激胃粘膜,不利消化,轻者过度兴奋,皮肤充血,意识模糊,人的控制能力降低;重者知觉丧失、昏睡等症状。因此,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建议不要过量饮用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