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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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字〔2021〕213号),涉及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1、类别名称:白酒,品种明细:白酒“GB/T20821《液态法白酒》、GB/T10781.3《米香型白酒》”。2、类别名称:其他酒,品种明细:配制酒“GB/T27588《露酒植物类》;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日对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存放有标签标识品名:老秦堤酒 白酒;配料:水、大米、小曲;执行标准:Q/QDJY 0001S-2020;生产许可证编号:SC277;产地:中国桂林;制造商: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 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联合制造;地址:广西桂林市兴安县溶江镇盐铺;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产品一批。其中标识生产日期2021/01/05的产品1000件(6瓶/件),标识生产日期2021/01/18的产品800件(6瓶/件),标识生产日期2021/01/22的产品330件(6瓶/件),上述产品销售价:15元/瓶,数量:12780瓶,货值:191700.00元人民币。
执法人员检查并发现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Q/QDJY 0001S-2020未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中标注,认定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变更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成品入库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上述批次“老秦堤酒” 生产执行的企业标准(Q/QDJY 0001S-2020)复印件各1份以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1/18的产品包装1个(3个批次“老秦堤酒”产品包装标示完全相同)。
为核实产品非法添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2021/01/18批次产品做抽样,并按照相关安全指标检验。
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变更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老秦堤酒)行为,经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4月7日依法予以立案。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入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企业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2月3日所有生产记录、检验报告(无原始检验记录)、留样记录以及上述3个批次“老秦堤酒”生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Q/QDJY0001S-2020”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现场对上述批次“老秦堤酒”违法产品依法实施查封。
2021年4月23日,我局接到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66),2021/01/18批次“老秦堤酒”经检验“酒精度、甲醇、甜蜜素、三氯蔗糖”项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排除了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犯罪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即日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P20211066)。
同时针对出厂检验报告和包装生产记录缺失、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其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企业法人授权处理该违法生产食品事件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最终的询问调查和核实。
为进一步核实产品质量情况,2021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3批次食品(老秦堤酒),以及老秦堤酒 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12/30、数量:516瓶、销售价格:15元/瓶、货值:7740.00块钱、抽样6瓶),秦堤古酿(酒精度:30%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02/02、数量:1038瓶、销售价格:4.5元/瓶、货值:4671.00块钱、抽样6瓶)进行抽检(依照产品执行标准全项目检测),2021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1-SC0002,H21-SC0003,H21-SC0004,H21-SC0005,H21-SC0006)对上述5批次食品的包装标签(1、食品名称:“老秦堤酒 白酒”;2、制造商: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 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联合制造;3、未标明含糖量)的3个项目判定不符合规定。
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企业直接送达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1-SC0002,H21-SC0003,H21-SC0004,H21-SC0005,H21-SC0006)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同时依法查封涉案物品:1、老秦堤酒 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12/30、数量:510瓶;2、秦堤古酿(酒精度:30%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02/02、数量:1032瓶。
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1)该企业依法许可的生产执行标准为GB/T27588“露酒植物类”,但公司制作上述4批次食品(老秦堤酒),擅自执行企业标准Q/QDJY 0001S-2020未依法进行报告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
(2)上述4个批次食品(老秦堤酒)只有2021/01/18批次有出厂检验报告(无原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依照公司制作执行标准Q/QDJY0001S-2020还漏检“甲醇、总糖”项目)和包装生产记录(数据有涂改);2021/01/05、2021/01/22、2020/12/30批次食品(老秦堤酒)既无出厂检验报告,也无包装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之规定。
(3)该企业在上述5批次食品包装标签的食品名称:“老秦堤酒 白酒”;制造商:“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 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联合制造”;未依照生产执行标准Q/QDJY0001S-2020的规定标明含糖量。经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均判定为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另外的事项”之规定。
上述5批次食品“老秦堤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共计12780瓶,销售价格:15.00元/瓶(人民币),货值:191700.00块钱;老秦堤酒 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0/12/30、数量:516瓶、销售价格:15元/瓶、货值:7740.00块钱;秦堤古酿(酒精度:30%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02/02、数量:1038瓶、销售价格:4.5元/瓶、货值:4671.00块钱;共计货值:204111.00块钱,销售数量:0瓶,无违法所得。
(一)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公司制作执行标准Q/QDJY0001S-2020;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二)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高洁)、受委托人(唐增富)、公司制作负责人陶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共4份)对公司制作负责人陶鑫和企业受委托人唐增富的《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各一份。
(四)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7日—2021年2月3日的《包装生产记录》复印件(1页)、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6页)、《留样记录》复印件(1页),“老秦堤酒”(批号2021/01/18)成品外包装一个,《整改方案》,《免予行政处罚的请示》。
(五)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市)市监强制【2021】SC1号和查封财物清单一份(3页),《送达回执》(1页),查封的违法物品(祥见查封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市)市监强制【2021】SC2号和查封财物清单一份(3页),《送达回执》(1页),查封的违法物品(祥见查封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页),《送达回执》(1页)。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就现场调查情况接受了询问,对相关证据材料来了确认,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
2021年6月10日广西秦堤酒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方案》和《免予行政处罚的请示》材料。
2021年6月17日我局依据企业整改情况,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务院积极推动“六稳六保”有关政策,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同时结合公司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整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签,尚未销售违法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关情形,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市)市监罚听【2021】SC1号,同时解除查封物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7月2日我局依法进行了案件听证。
本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擅自执行企业标准Q/QDJY 0001S-2020未依法进行变更的行为;
2.对未依法严格落实产品生产和出厂检验相关记录的行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对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货值金额(204111元)0.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零伍拾伍元伍角(¥102055.5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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